多次买假酒主张“退一赔十” 法院:超出生活消费需要,“退一不赔十”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07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王焕
乌鲁木齐市民刘某连续多次购买假酒后要求“退一赔十”,他的主张合理吗?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
2024年3月的一天,刘某在郭某经营的烟酒商行购买2瓶某品牌酒,共计花费5400元。当晚,刘某请朋友吃饭时喝了此酒,感觉该酒可能是假酒。次日,刘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鉴定,某品牌酒确为假酒。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郭某作出处罚。
同年10月,刘某将郭某诉至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买酒钱5400元、支付赔偿金5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遂支持了刘某的诉求。
郭某不服,上诉至乌市中院。
乌市中院审理查明,刘某曾多次购买同款品牌酒,并举报、索赔。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消费需要而进行的购买行为。本案中,刘某多次在不同商行购买同类白酒,且以相同事由索赔,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不予支持。
综上,乌市中院判决,郭某退还刘某买酒钱540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支持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统一到“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标准下,因此,对于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标签:
最新更新
- 2025年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现场推进会在昌吉市召开 以高水平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部署会
- 自治区政协召开主席会议 审议通过五项政协工作制度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自治区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合作机制第三次会议在乌鲁木齐举行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