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强行开榴莲“试吃” 可能涉嫌侵占他人财物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30
A+ | a近日,河北省邢台市某超市内,顾客强行打开榴莲“试吃”的视频引发热议。视频中,多名顾客未经允许自行剥开榴莲品尝。对此,超市工作人员回应称,因开业促销活动,榴莲售价低至每斤15.9元,人流密集导致管理疏漏,出现上述情况。
究竟什么是合理的“试吃”?顾客的行为是否越界?“试吃”的度又该如何把握?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强。
什么是合理的“试吃”?
“‘试吃’是商家为推广商品、促进销售而采取的一种营销策略,通常由商家主动提供小份样品,供消费者免费品尝。其核心在于‘商家主导’和‘适度提供’,而非顾客随意自取。从法律性质上看,它是一种有特定规则和目的的‘要约邀请’或‘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非消费者固有的权利。”毕强说。
毕强表示,构成法律意义上合规、合理的“试吃”行为,须具备三个核心要素。一是商家主动提供。“试吃”的发起方必须是经营者,消费者品尝的对象是商家指定的样品,而非货架上待售的完整商品。二是体验以促成交易。“试吃”的法律目的在于向潜在购买者展示商品品质,辅助其作出购买决策。消费者的品尝行为应基于了解商品的善意目的,浅尝辄止。三是遵守明示或默示的规则。经营者有权为“试吃”活动设定具体规则,即便没有明示规则,消费者也应遵循社会公认的商业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超出合理、适度的范围。
因此,任何未经商家允许,擅自破坏商品包装、直接取食完整商品的行为,均不属于“试吃”范畴。
涉事顾客的行为是否违法?
毕强表示,顾客强行打开榴莲的行为,已经超越了道德和商业规则的界限,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该行为构成民事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陈列在超市货架上的商品,在消费者付款结账前,其所有权归属于超市。顾客擅自将榴莲剥开,致使商品原有的形态和商业价值被破坏,无法再作为完整商品进行二次销售,直接侵害了超市的财产所有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关于财产损失计算的规定,超市有权要求涉事顾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直接的方式即是要求其按商品标价购买该榴莲。
其次,该行为可能涉及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顾客强行打开商品并食用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意图。根据其行为的情节轻重、造成损失的大小以及主观恶性程度,可能触犯相关法律。若其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即使价值不高,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若故意毁坏的财物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涉事顾客的行为绝非简单的“不文明”,而是对商家合法财产权的直接侵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试吃”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互动,而非随意占便宜的理由。此事件提醒我们,商业便利与消费自由均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唯有买卖双方共同增强规则意识和法治观念,恪守契约精神,才能营造一个更加文明、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
据7月29日“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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