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人身伤害 如何正确主张误工费?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16
A+ | a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是常见的赔偿项目之一。无论是交通事故还是其他侵权纠纷,受到人身伤害的一方都有可能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以致收入受损。那么,在提起诉讼时如何正确主张误工费?应该怎么举证?
靠住院延长误工期,使不得
2024年6月28日,赵南驾驶小轿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刘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涛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赵南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涛被送往医院治疗,其间,他自行转院回老家医院治疗,2024年10月7日出院,共计住院101天。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刘涛将赵南诉至法院,要求赵南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就误工费,刘涛主张住院101日,提交住院病历为证。赵南对误工期不予认可,认为刘涛“小病大养”,称刘涛早就已经痊愈,但迟迟不肯出院。
为查证刘涛的住院治疗情况,法院要求刘涛提交住院期间的完整病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及CT报告单等。经审查,法院发现,2024年8月27日出院病案记载刘涛外伤已经痊愈;2024年8月28日转院后,医院并未为刘涛开具实质性诊疗项目,仅针对刘涛原有的糖尿病等内分泌问题进行养护调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刘涛病历记载情况,可认定2024年8月27日刘涛所受外伤已经痊愈,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10月7日住院就医与交通事故无关,故认定交通事故所致伤情的合理误工期为2024年6月28日至8月27日。
法官提示
误工期是指受伤后需要住院治疗以及居家休养的合理期间。法院会根据病休证明、病休医嘱等判断病休的合理性;如有必要,伤者还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由法医根据具体伤情,给予合理的误工期建议。但不能就此认为,只要住院,住院期间就可以主张误工费。
只要临床认为“治好了”,即使还在“住院”或者“不上班”,法院往往不会支持后续期间的误工费,想要通过“泡病假”甚至“空挂床”的方式多拿误工费,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虚开收入损失,不可行
2023年9月,吴鹏骑电动自行车与行人李然相撞,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吴鹏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双方就赔偿金额各执一词,李然将吴鹏诉至法院,主张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为证明误工费2万元,李然向法院提交了病历、医嘱以及所在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误工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后病休2个月,扣发工资2万元。吴鹏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误工证明》虚开损失金额。
为查明李然的真实误工损失,法院要求李然补充提交受伤前及养伤期间的银行明细等证据。经比对,法院发现,李然的误工损失金额确实与《误工证明》的记载不一致。因此,法院根据李然的收入受损情况,判决吴鹏赔偿李然误工费8000元。
法官提示
《误工证明》会写明因何事请假几天、扣发工资多少,但仅凭《误工证明》主张误工费,往往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误工损失是指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最直接的证据并不是《务工证明》,而是工资发放记录。根据伤者有无固定工作及收入分为两种情况:
1.伤者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等材料。
2.伤者没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可以提供近3年的收入情况证明,如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劳务合同等,通过与受伤误工期间的收入对比,确定是否存在误工损失及损失金额。如不能举证证明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法院会参照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但若伤者不能证明平时务工的持续性、稳定性以及连续性,法院将参照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酌定收入标准,进而判决误工费。
年休假冲抵病假,赔偿责任不免
2022年8月12日,周军驾驶小轿车追尾曹鹏车辆,造成曹鹏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周军负全责。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曹鹏将周军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曹鹏主张误工期为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并提交住院病历、医嘱证明、考勤表及工资发放的银行明细为证。
周军及保险公司提出:曹鹏的考勤表及工资流水显示,8月全勤、工资正常发放,9月至12月病假、工资确有部分减少,只同意支付9月至12月误工费。对此,曹鹏解释,8月至10月他一直住院治疗,因为8月住院期间用年休假冲抵了病假,所以8月工资没有减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曹鹏住院事实、伤情及医嘱情况,8月曹鹏确因交通事故离开工作岗位,不能否认误工事实;曹鹏用年休假冲抵病假,并不意味着周军可以减轻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曹鹏及保险公司向曹鹏支付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误工费3.6万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提示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年休假期间工资按照正常出勤发放。
用年休假冲抵病假,是伤者的自愿选择,侵权人不能因此免除或减轻其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据7月14日《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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