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哥送餐受伤,拿了补助又索赔 法院支持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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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卖小哥送餐途中被小区电动门夹伤,导致颈椎重伤致残。拿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补助金后,还能要求物业公司赔钱吗?近日,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办理了上海首例涉新业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原则案件。

  事发当天,外卖骑手小冯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驶入小区送餐。就在他经过非机动车进出口时,原本正常开启的电动门在没有任何预警的情况下突然关闭,撞上了电动车。车辆剧烈晃动,小冯摔在地上,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小冯颈部脊椎受伤,伤势严重,需住院治疗并接受手术。经鉴定,其伤情被认定为因工致残,程度达到八级。

  事故发生的小区由一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管理。该小区非机动车及行人进出口为单侧开合式电动门,外来人员进出需由保安控制开门。

  事发后,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冯所受伤害属于职业伤害。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其鉴定检测费为3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8011元。之后,由一家养老保险公司向小冯支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共88361元。

  在获得以上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小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物业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该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对小冯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后,该物业公司上海分公司提起上诉。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需通过该物业公司上海分公司控制打开电动门,故其对于电动门的启动、关闭及确保人员的安全通过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该公司在操作电动门开启时存在疏忽,未能为小冯安全通过预留足够时间,致其通过时受伤,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冯已获得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应否抵扣侵权损害赔偿呢?法院明确指出,新职伤保障具有社会保险性质,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框架下运行。而该物业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侵权责任,属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两种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不同,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赔偿权利人可以分别主张且不存在重复,故小冯已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鉴定检测费不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

  近日,上海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7月2日《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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