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元合同约定5万元定金,引发纠纷后法院认定: 超额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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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买卖双方常通过支付“定金”达成交易意向,若买卖不成,定金怎么退?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超额收取的定金是否具有定金效力?日前,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7月6日,赖某与某建材商行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建材商行为赖某设计其房屋的木作部分,供应橱柜、衣柜等木作的板材并完成安装,总价15万元,定金5万元。

  赖某于当日支付款项5万元,后建材商行表示要先付全款再下单,故赖某又于2023年7月15日,支付剩余10万元。但直至2025年2月16日,经赖某多次催讨,建材商行迟迟未提供任何板材,未依约交付工作成果。赖某将建材商行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洛江区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赖某依约支付定金及预付款后,建材商行应依约交付板材并完成安装,但建材商行逾期交付构成违约,赖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虽然涉案合同约定定金为5万元,但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故涉案合同定金应为3万元,建材商行违约致使赖某自住房屋木作部分无法按期完成装修,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建材商行应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对赖某诉讼请求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属于金钱担保,也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具有惩罚性效果。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也就是说,如果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则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属预付款性质,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抵作价款。 据6月20日《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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