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毕业前就业 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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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一般而言,在学校就读的学生无法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若是高中生在已基本完成学业、年满16周岁的情况下外出打工,高中生与用工单位之间能否确立劳动关系?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张某是山东省某县学生,高中就读期间中断学业前往北京打工,在某饭店后厨帮工。半年后某日,张某在工作中将手切伤,未继续上班。
张某主张其在工作期间与饭店存在劳动关系,饭店对此予以否认,称张某系在校学生,不属于就业的劳动者,也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张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饭店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后饭店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该饭店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饭店也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但张某在该饭店工作期间接受该饭店经营者余某的管理,并由余某按月向其支付工资,此外张某继续缴纳高中学费,并保留了高中学籍。在其受伤之后,张某返回学校领取了高中毕业证。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半年内持续性地向饭店提供劳动,饭店按月向张某支付工资,且支付工资的数额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上述期间,张某接受饭店管理,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张某的主体资格问题,张某在饭店工作期间虽保留有高中学籍,但其并非利用寒暑假等假期时间在饭店工作,不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且张某入职时已年满16周岁,应当认定其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饭店虽主张张某的实际年龄与户籍不符,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故法院对饭店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确认饭店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饭店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醒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第一,在校生以就业为目的。在校学生虽然还具有学生身份,但其具有明确的求职愿望,持续性地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非在寒暑假期间进行短期实习,应当认定为其以就业为目的。
第二,在校生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在校生在日常工作中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和标准,完成相应的工作安排,其劳动过程受到用人单位的监督,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合同、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奖惩,应当认定为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第三,用人单位向在校生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对于劳动报酬的给付方式和具体数额具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依约向在校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是否为在校生缴纳社会保险不影响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据6月18日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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