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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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饲养的大型犬伤人

  犬主应承担全部责任

  乌市王某咨询:今年4月,我母亲带我7岁的儿子在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牵着一只禁止饲养的阿根廷犬出行。我儿子在逗犬时,面部被抓伤,后送医治疗。协商赔偿事宜时,刘某表示我儿子逗犬有过错,应该减轻其赔偿责任。请问他的说法对吗?

  晓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刘某饲养的阿根廷犬属于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该犬将你儿子抓伤,虽然你儿子逗犬有过错,但不能减轻刘某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刘某全部承担。

  房屋还未过户卖方去世

  合同继续履行

  乌市肖某咨询:2024年,我与崔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崔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我。房屋买卖协议签订不久,崔某意外死亡,因此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崔某的儿子是崔某唯一法定继承人。我多次要求他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可他不配合。请问房屋还未过户卖方就去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晓法:崔某与你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崔某于办理过户手续前死亡,崔某的儿子作为其唯一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

  本期由新疆法制报社法律专家库成员、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睿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杨海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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