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捞鱼竿时溺亡 自担八成责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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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暇时约上好友一起垂钓,其间发生意外,责任谁担?不久前,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垂钓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李济良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段作领

  今年3月下旬的一天,汪某和朋友杨某相约到某合作社鱼塘钓鱼。垂钓时,汪某不慎将鱼竿掉入水中。杨某到鱼塘值班室求助,提出乘船打捞,可船没油,无法使用。杨某离开后,汪某脱衣下水独自打捞鱼竿。杨某返回钓鱼点时,看到汪某浮在水面上,急忙呼救。汪某被鱼塘工作人员救出,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意外发生后,汪某的妻子柳某出具证明,放弃追究杨某的民事赔偿责任。然而,汪某是家中的顶梁柱,他的离世让整个家庭陷入困境。

  5月初,柳某以原告及3个未成年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喀什垦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合作社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0万余元。

  庭审中,柳某认为,汪某的死亡系合作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合作社称,其已经尽到提醒警示、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汪某擅自下水捞鱼竿,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合作社鱼塘按每公斤鱼30元的价格,收取垂钓者的钓鱼费用。鱼塘入口处放置有警示牌,标注为“鱼塘水深,严禁在鱼塘边玩水、游戏、追逐戏水”“小孩必须在大人陪同下方可进入”。汪某钓鱼和脱衣服处设置有警示牌,标注为“水深危险、禁止游泳、后果自负”。

  法院认为,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下水捞取鱼竿的危险性,然而,他下水时却未采取安全措施,应对自己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合作社作为经营者,虽在鱼塘旁设有警示标识,但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也未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对汪某溺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核定,汪某死亡产生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110万余元。法院综合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当事人过错大小等因素,判决由汪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合作社承担20%的责任。

  法院提醒,垂钓时一定要注意安全,防止落水。同时,注意观察水库、鱼池旁的警示牌,切勿在高压线下钓鱼,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夜间垂钓要结伴而行,最好穿上救生衣,做到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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