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极限赶飞机” 被困电梯误航班 法院判物业公司赔偿750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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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侣凌晨出门赶飞机,因大厦电梯故障被困28分钟导致误机,遂起诉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事发当日,小王和女友小许要赶6时50分起飞的国际航班。小王认为从黄浦区的住所出发到飞机起飞,2个小时绰绰有余。

  5时8分,当大厦电梯载着两人下行时,突然剧烈晃动后停止运行。

  5时13分,见电梯迟迟无法恢复运行,小王拨通报警电话。 5时15分,大厦工作人员也发现电梯异常,随即通知负责维保的某电梯公司。5时24分,电梯公司工作人员赶到,经过一番排查,12分钟后,被困28分钟的两人终于出了电梯。但赶到机场时,航班已结束值机,两人无奈购买下午出发的机票。

  事后小王算了一笔账:重新购买机票损失1766元,来回打车花了109.32元,再加上为维权支付的2500元律师代理费,还有被困电梯时的恐惧与焦虑。这些损失难道只能自己承担?

  小王将电梯管理方物业公司和维保单位某电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机票损失、交通损失和律师代理费等共计9875.32元(小许另案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乘坐的航班6时50分起飞,其5时8分才进入电梯准备出发。根据乘坐国际航班的日常惯例,其预留的值机时间显然过于急促及不足,未考虑到路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小王预留时间不足、过于极限的赶机行为系其误机的主要原因。

  其次,电梯发生故障后,物业公司及时向某电梯公司报修并到场救援,两公司的处理是及时且妥善的。但鉴于物业公司系电梯管理方,对电梯的正常运行负有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应对小王后续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某电梯公司尽到日常维保义务,在电梯发生事故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救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案情,酌情确定物业公司赔偿小王750元。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小王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精神及心理受到严重伤害,故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据6月11日《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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