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家在“密室逃脱”中受伤 经营公司担责70%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2
A+ | a密室逃脱作为一种新型娱乐方式备受欢迎,其中,恐怖主题的密室因能带来刺激体验,吸引不少玩家。此前,北京一男子玩密室逃脱撞上道具书桌致十级伤残,引发广泛关注。如果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不慎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事发时,陈先生和朋友正在密室逃脱的房间里寻找线索,突然传出一声怪响,一个白脸的NPC(非玩家角色)出现,所有人下意识向反方向逃跑。
由于受到惊吓,奔跑速度较快,两人撞上房间内的道具——一张办公桌,上面的玻璃隔挡碎了一地。陈先生的朋友无大碍,但陈先生受伤,医院的诊断结果为腹部开放性损伤、创伤性胸腔积液等。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陈先生将这家密室逃脱的经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8万余元。
陈先生表示,作为场地管理方、密室逃脱游戏组织者,该公司应当能够预见游戏的参与者在游戏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灯光的爆闪、惊悚的音效,或是工作人员扮演角色的突然出现等情况而快速跑动。公司在路线设计、道具摆放以及材料选择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这才导致自己受伤。
经营公司辩称,根据游戏主题的设定,办公桌是场景中的必要道具,而且玻璃材质也符合安全标准。陈先生作为成年人,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应当自行尽到注意义务。此外,他们在游戏开始前,对陈先生一行人进行过体验提示,也告知对方可能存在的风险,陈先生还签了免责协议书,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无需担责。
一边是玩家主张商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边是商家以“已告知风险+签订免责协议”进行抗辩。那么,密室逃脱这类娱乐场景中,商家的安全保障边界究竟如何界定?签了免责协议是否真能“免责”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金妍熙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经营公司作为密室游戏的经营者,对于游戏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主题游戏带有恐怖元素,该公司更应当预见到游戏参与者可能会因游戏内容惊悚、刺激而发生奔跑等行为,并可能碰撞到游戏区域的设施设备而造成损伤。道具办公桌上方的玻璃隔挡并非游戏环节设置的必要设备,且这张桌子放置在通道尽头,在游戏灯光昏暗的情况下,从通道处出来的游戏参与者有可能因为受到惊吓,而撞到桌子发生危险,经营公司作为经营者存在过错。陈先生虽然签了免责协议书,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经营者因过错给陈先生造成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了解游戏主题为恐怖题材并清楚游戏环境较为黑暗的情况下自愿选择参加,应当对这类游戏可能产生的恐怖、刺激元素有一定的预判,并在游戏过程中注意保护自身安全。而陈先生在黑暗环境中突然快速奔跑导致受伤,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经营公司承担70%责任,陈先生承担30%责任。 据6月11日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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