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对被辞退通知回复“理解” 公司以此主张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 法院不予采信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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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实践中,有公司在辞退员工时,存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就将其辞退的违法情形。

  2022年2月15日,刘思(化名)进入某文化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同年5月29日,公司通过微信向刘思发送辞退通知,载明:“公司近期销售业绩不佳……经上级部门慎重考虑并向公司申请,决定将您辞退。”公司人事部意见为:“同意。公司向刘思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当日,刘思回复公司主管领导李某称:“辞退通知已收到。对公司目前面临的诸多困难,我表示理解。因4月份工资尚有差额未发放、销售提成金额及加班补偿未明确,我无法认同该辞退通知……”

  刘思不服辞退决定,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该公司向其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费用。

  刘思称,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她存在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的情形,而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对此,她提交与公司总经理赵某、同事及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和乘坐地铁、出租车记录。

  公司对相关证据表示认可,但称刘思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作的情况。为此,公司出示2022年2月至5月考勤表,但该表与其第一次提交的考勤统计记载的出勤时间不一致,刘思对此亦不认可。

  综合在案证据,仲裁机构裁决该公司支付刘思202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工资1.3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万元、销售提成12万余元及加班工资等。

  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刘思虽回复称对公司困难表示理解,但该回复并不足以说明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以此主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依据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刘思2022年5月工资1.3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万元、销售提成12万余元及加班工资等。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据5月29日《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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