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以房产换昔日养女赡养 关系恶化后请求撤销赠与获支持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04
A+ | a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赠与合同争议的案件,一位老人将房产赠与子女后,认为子女未履行赡养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
85岁的邱老伯曾经收养邱女士作为养女。1992年,他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收养关系。
2019年,邱老伯主动联系邱女士,希望她能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作为交换,他承诺去世后将名下房产赠与邱女士。同年11月,邱老伯购置一套房产,将房产登记在邱女士的儿子宋先生和自己名下,宋先生拥有99%的产权,邱老伯一直居住在该房屋。
2020年1月和2022年2月,邱老伯两次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表示若邱女士能为他养老送终,他将把房产份额遗赠给她。起初,邱女士经常探望邱老伯,为他购买生活必需品。不久,两人发生争执,邱老伯将邱女士的微信拉黑,并将她和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法庭上,双方都承认宋先生的份额是邱老伯的赠与,但对于赠与是否附带赡养条件存在分歧。邱女士坚称,邱老伯赠与房产是为弥补自己,并未提出赡养作为条件。“如果必须赡养,我可能不会接受。”邱女士说,因为邱老伯的想法经常变,他过去也曾以类似方式赠与财产给其他亲戚,之后又反悔。
经过审理,法院考虑到邱老伯与邱女士解除收养关系已超过20年,其间,双方几乎无任何交流,也未曾共同生活,更无相互赠与或照顾的行为。鉴于邱老伯年岁已高且无其他子女,他之前曾试图将房产赠与侄女以换取赡养,但遭到拒绝,因此才重新与邱女士取得联系,采取一系列合乎情理的行动。
法院认为,邱女士声称邱老伯赠与房屋是为补偿过去的亏欠,这一说法缺乏确凿证据。从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内容来看,邱老伯明确指出争议房屋是作为养老之用,邱女士对此显然知情,但她认为该约定仅限于邱老伯名下1%的产权,不合逻辑,也与邱老伯签订协议时表达的真实意愿不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未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或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结合双方陈述,法院对邱老伯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予以支持。
据5月30日《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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