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生活·案说民生⑤ 离婚后,女子起诉婚内出轨前夫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8

A+  |  a

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孙庆钰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忠实义务是维系家庭稳定的重要基石。法律明确规定,若其中一方违背这一义务,另一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那么,若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曾婚内出轨,还能否索要损害赔偿?

  2016年,肖丽和范江登记结婚。婚后,两个女儿陆续出生。2023年7月,肖丽和范江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决定离婚,二人就共同财产分割、两个女儿的抚养权等达成协议。

  2024年初的一天,肖丽突然收到小美发来的短信,称肖丽和范江离婚前,她已为范江生下一个女儿。

  肖丽又惊又气,以前夫范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忠、存在过错为由,将其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范江给予损害赔偿。

  2024年10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范江在与肖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下一女。范江的行为违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办法官李丹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范江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视为自行放弃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应承担放弃前述权利可能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范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肖丽支付损害赔偿金1万元。

  对于肖丽离婚后才提起诉讼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丹解释说,肖丽虽与范江解除了婚姻关系,但肖丽离婚后才得知范江婚内存在过错行为,且肖丽并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过错损害赔偿,也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肖丽在离婚后向范江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点评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无过错方肖丽是在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前夫的婚内不忠行为,此时法律权利的行使需要满足两个核心要件:其一,过错行为需达到“重大过错”标准;其二,权利人在离婚协议中未明示放弃相关权利。

  从证据层面来看,范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生育子女,该行为已明显超出一般婚外情范畴,构成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严重违反,符合“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

  关于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由无过错一方提出,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损害赔偿中无过错方必须提供确凿、合法合规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且这种行为构成重大过错。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丹)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