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受伤,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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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生活中,有时会出现因见义勇为使自己受到损害,但相应损失却因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等原因而难以得到赔偿的情况。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一个专题:“传承中华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一为柴某诉顾某健康权纠纷案。此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鼓励见义勇为。

  案情显示,2023年12月,柴某与顾某共同乘坐上海市轨道交通七号线镇坪路站上行自动扶梯,顾某位于柴某前方。电梯上行过程中,顾某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时,因柴某及时救助而未倒,但柴某为救助顾某而受伤。柴某于受伤当天自行前往医院就医,诊断为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变。

  因救助顾某的行为,上海市普陀区委宣传部于2023年12月向柴某颁发“普陀好人—见义勇为”证书。后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顾某赔偿其因救助顾某受伤产生的医药费等损失7992.68元。

  法院认为,柴某为保护顾某民事权益而受伤,构成见义勇为,其精神值得褒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没有侵权人,故作为受益人的顾某应当给予柴某适当补偿。对于补偿的数额,需综合考虑受伤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同时考虑相关单位已决定给予见义勇为人适当奖励,故酌定补偿7000元。 据5月25日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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