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引发合同纠纷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6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曹甜
4月的一天,买某来到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起诉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自己4辆马车。
原来,买某此前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赶到克拉玛依市,与某公司签订马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某公司向买某提供11人座马车2辆、8人座马车2辆,合同中标注“4辆马车1.1万元”。
买某依约全额付款后,某公司财务人员核对时才发现问题:标价实为“每辆马车1.1万元”,4辆总价应为4.4万元。
某公司立即联系买某说明情况,主动退还1.1万元,并表示愿意支付1000元违约金。
买某不同意,遂起诉维权。
法官了解情况后,征得双方同意,对该案进行调解。
法官先向某公司展示了买某为买马车的餐费、车票款、住宿费等结算凭证,确定买某实际损失为1098元,说明因一字之差导致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让买某除了时间成本外,还付出了经济成本。同时,法官向买某出示马车实际价值的证据,证实某公司确因疏忽写错价格。
随后,法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法官耐心调解,某公司向买某支付2000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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