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生活·案说民生③ 好心办错事 责任咋划分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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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陈亚东

  驾驶人好心搭载他人,途中却身体不适无法继续开车,乘车人帮忙开车,又因操作不当造成车祸,谁该为损失买单?

  赵刚在和田县一山区工地工作。2024年5月的一天,他准备下山时,遇到李民开车送3名工人,遂搭车同行。

  途中,李民出现头痛、心慌的高原反应,无法继续开车。车上4人商量后,一致同意由赵刚帮忙开车。谁知,山里突然降雪,道路变得湿滑难走,而赵刚也出现高原反应。就在他减速靠边停车时,却因操作不当冲下路基,造成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民支付拖车费及维修费等共计3万余元。

  不久,和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李民要求赵刚赔偿损失,但赵刚觉得自己是出于好意帮忙开车,拒绝赔偿。2024年10月,李民将赵刚诉至和田县人民法院。

  “首先,我是助人为乐,在面对突发情况时采取了自救行为;其次,我也是因为出现高原反应才开车冲下路基,这是受客观环境影响造成的。”庭审中,赵刚辩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中,赵刚因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实际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审法官说。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及后果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判决赵刚向李民赔偿1.5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这起案件中,赵刚开车系为避免李民在身体状况不佳时继续驾驶造成事故而作出的好意施惠行为,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并不是在当事人之间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而是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所实施,由另一方接受帮助或恩惠。但赵刚作为具备驾驶资格的成年人,明知自己在高原地区也有可能出现高原反应仍愿意开车,且在驾驶过程中因自身重大过失造成事故及车辆损坏,致使“好心办了错事”。此外,驾驶人兼车主李民已经出现高原反应,他应该知道赵刚也有可能会出现高原反应,仍将车辆交给他,在选择驾车人员方面也存在过错。

  好意施惠是值得提倡的善举,但施惠人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不能免责。

  (和田县人民法院拉依喀人民法庭庭长代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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