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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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后 无过错方索赔需满足条件

  石河子市徐女士咨询:因我丈夫有外遇,我起诉要求离婚,最终得到法院支持。离婚后,我偶然得知前夫当初不仅有外遇,还曾和对方同居。请问,我现在还能再起诉前夫索要离婚损害赔偿吗?

  晓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根据上述规定,就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述的情形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你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离婚后再提起的赔偿要求,一般来说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 视为没有利息

  和田市李先生咨询:2024年,宋某向我借了一笔钱,约定今年还,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宋某仅给我还了本金,我问他利息怎么算,他说当初没有约定要支付利息。请问,我能否起诉追讨利息?

  晓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由于你们当初对于借款的利息并未作出书面或者口头的约定,因此宋某拒绝支付利息从法律角度来看是没有问题的。如果你想让对方支付利息,在借款时就应当明确提出,并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利息,否则事后只能由对方自愿给与。

  员工放弃社保是无效行为

  库尔勒市成先生咨询:最近,公司招录了一名员工,她主动提出不需要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只需将相关待遇折算成工资发给她即可。为表示诚意,她愿意就此写一份承诺书。请问,公司可以和员工做这样的约定吗?

  晓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保费,这是法律强制性义务。即使职工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社保”,该协议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你们应拒绝员工要求,依法为其缴纳社保。

  本期由新疆法制报社法律专家库成员、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彬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蒲青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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