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分家”,员工工资谁来付 法院:对内分账,对外共债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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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沙湾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罗瑞 潘吉萍)合伙经营的饭馆倒闭,员工工资谁付?近日,沙湾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马强(化名)是一家饭馆的服务员,该饭馆由刘刚(化名)等4人共同管理。2024年,该饭馆因经营不善停业,刘刚等4人决定就此散伙,但谁都不肯承担马强的4000余元工资。

  今年2月,马强将刘刚等4人诉至沙湾市法院,请求判令4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利息共计5074元。

  “我们的债务已按比例分完了,工资由刘刚独立承担。”法院开庭审理后,除刘刚外的3名合伙人提出建议。刘刚认为,作为合伙人,债务应共担。

  见4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对其进行释法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债务实行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负有清偿义务,连带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即便合伙人内部存在债务分担约定,亦需先对外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后再进行内部追偿。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刘刚等4人按照各自持股比例支付马强的工资,马强放弃对利息的主张。

  法官提醒

  合伙经营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约定分配或分担。

  合伙经营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对外债务需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以内部约定规避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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