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 考核末位≠无法胜任工作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07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米热古丽·麦麦提 艾菲娅·阿不来孜
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 末位淘汰引发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
2019年,张某入职乌市水磨沟区某幼儿园,从事保育员工作。2023年,幼儿园推行末位淘汰制度,对全体工作人员开展考核。同年10月,幼儿园以张某连续半年考核都是最低分为由将其辞退,且拒绝向其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张某不服,将幼儿园诉至水区法院,要求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张某在幼儿园考核居于末位,但并不完全等同于无法胜任工作,幼儿园仅凭考核结果认为张某无法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依法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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