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春耕”系列报道⑤ 流转土地面积少了54亩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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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殷欣欣

  土地流转中,出让方和受让方未测量土地面积便签订流转合同,由此引发的纠纷如何化解?

  2024年2月3日,乌鲁木齐市民赵忠、沈涛与刘松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刘松将位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六十户乡某村的600亩土地,以每亩1450元的价格流转给二人,期限为1年。刘松承诺,2024年4月1日前完成面积测量和土地交接,若面积少于600亩,将退还多收的流转费,同时保证土地滴灌设备齐全。合同签订后,赵忠和沈涛按约支付流转费,但直到2024年5月7日才取得土地。经测量,流转土地面积为546亩。刘松出具欠条,载明退还多收流转费的截止日期,但他并未按约退还。此外,在合同履行期间,刘松也未提供滴灌设备,严重影响赵忠和沈涛的正常种植。为避免损失扩大,赵忠和沈涛共同出资安装滴灌设备,并垫付应由刘松承担的水电费。

  事后,赵忠和沈涛多次要求刘松退还多收的流转费和垫付的各类费用,刘松仅支付了一部分。

  2024年11月,赵忠和沈涛将刘松诉至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安宁渠人民法庭,要求判令刘松付清相关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同年12月5日,此案开庭审理。法官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打印内容,也有手写部分。打印内容为:赵忠和沈涛所种植土地的滴灌设备由其自行铺设、使用、管理和维修,产生的水电费由二人自行承担。手写部分为:流转费中包含水电费,刘松保证土地滴灌设备齐全。

  法官认为,打印内容有预先拟定的条款,手写部分则为双方协商后添加和修改的条款,更能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当事人已摁印确认。

  庭审期间,赵忠和沈涛提出,合同中约定的土地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刘松未提供滴灌设备、未缴纳水电费,按照合同约定,刘松应赔偿合同标的总金额20%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标明“流转土地面积约600亩(以实际面积为准)”,合同签订时,双方未丈量土地面积,均存在过错。刘松未提供滴灌设备、未缴纳水电费,虽然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但不构成根本违约。刘松出具欠条却未按约付款,应当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刘松支付赵忠和沈涛土地流转费、水电费、滴灌设备安装费、主管道租赁费及违约金等共计12.6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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