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噪声致信鸽死亡 涉事公司赔了近50万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25
A+ | a养殖场内的信鸽因受到附近工程施工噪声惊吓导致死亡,养殖场可以要求施工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吗?前不久,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赔偿案。
2022年6月,某施工公司开始李家隧道相关工程施工,距离李家隧道施工现场约450米的白山市浑江区某信鸽养殖场里的信鸽陆续出现死亡现象,该养殖场认为是隧道施工的炮声所致。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某信鸽养殖场向临江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施工公司赔偿信鸽损失及经营损失90万余元。
法院查明,该养殖场的800余只信鸽系2012年建场后分批购买再养殖繁育,自2014年至2021年参加多项信鸽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2020年4月获得“吉林省信鸽专业养殖示范场”荣誉证书。2021年某信鸽养殖场出售信鸽幼崽72只,开具8张增值税发票,共计7.8万元。2022年及2023年无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经营收入。
经法官现场清点,该养殖场死亡成年信鸽540只、信鸽幼崽15只,该养殖场提交的某施工公司在诉讼协商赔偿事宜的通话录音,也佐证“信鸽死亡于李家隧道开始施工后”的事实。
结合吉林省信鸽协会的专家意见及李家隧道工程停工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每只成年信鸽价值800元,每只信鸽幼崽价值400元,信鸽总价值为43.8万元。关于经营损失,若信鸽存活每年每对信鸽产两次蛋,孵化出幼崽或售卖或继续养殖产蛋孵化,某施工公司应当赔偿经营损失。结合某信鸽养殖场自认养殖信鸽总数、法院查明死亡信鸽总数、信鸽养殖成本、2021年该养殖场开具出售信鸽增值税发票总额等具体情况,酌定经营损失为6万元。
庭审中,某施工公司承认隧道施工会产生噪声,但不认可某信鸽养殖场的损失和噪声之间的因果关系,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某施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某信鸽养殖场赔偿信鸽损失43.8万元、经营损失6万元。
一审判决后,某施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提醒
本案中,某信鸽养殖场养殖信鸽在先,某施工公司施工在后。自从该公司施工,某养殖场信鸽陆续死亡,某信鸽养殖场提交的证据证明信鸽死亡数量,但仅凭出售信鸽增值税发票等证据难以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
在此情况下,法院考虑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在某施工公司未完成因果关系举证责任、无法认定施工噪声与信鸽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实地勘验,明确死亡信鸽数量,再结合一系列证据,参考吉林省信鸽协会的意见确定信鸽价值和经营损失,判决支持某信鸽养殖场部分诉请。
因此,施工方在施工前务必重视环境影响评估,制定合理有效的施工方案,将工程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各种影响降到最低。作为养殖户,应设立明显标识,尽到合理提醒义务的同时主动采取防范噪声措施。如果不幸遇到类似纠纷,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证据,积极与对方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据3月23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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