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春耕”系列报道③ 劣质肥料致棉花减产 农户要求退一赔三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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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段作领 李双波

  俗话说“庄稼一枝花,全靠肥当家”。可朱某买来的肥料用完后,不仅没让棉花高产,反而减产。

  2023年6月,朱某在黄某的农资店购买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滴灌二铵)用于棉花施肥,共支付货款4.9万元。2023年11月,朱某采收棉花后发现减产,他认为这与使用的肥料有关,遂将上述肥料余料送到专业机构进行检验,结果显示肥料为不合格产品。

  事后,朱某与黄某多次协商退赔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7月,朱某将黄某诉至兵团第三师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提出“退一赔三”的诉求。

  庭审期间,结合双方当事人意见,法院要求他们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对黄某提供的肥料进行鉴定。结果显示,检材外包装袋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有效期,包装袋内未放置标签,肥料存在大块板结情况。鉴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送检肥料不符合执行标准。

  看到检测结果,黄某自觉理亏,但辩称自己开的是小门店,赔不起。朱某气愤地说:“不讲诚信就该受到惩罚,‘退一赔三’,一分钱也不能少。”

  考虑到黄某今后还要继续开店营业,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黄某释法析理,告知其作为农资经营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对产品履行检查、验收义务,其销售的不合格肥料致使朱某棉花减产,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至此,黄某才意识到错误。于是,黄某向法官求助,希望调解结案,并适当减少赔偿金额。之后,他向朱某道歉,坦承是自己失信在先,今后将严格规范采购和检查程序,绝不再销售不合格产品。

  见黄某态度诚恳,朱某主动退让,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向朱某退还已付的肥料款4.9万元,并给予朱某棉花减产赔偿10万元,合计向朱某支付14.9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当下,正是春耕春播关键期,法官提醒农资销售者诚信经营,农户选购农资产品时要仔细甄别,一旦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应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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