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夜酒”也会被判刑? 法院:不看时间看“含量”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7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赵书城 通讯员 秦丽华
3月5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内,刘某以“宿醉”不算酒驾为由申辩。最终,其被判犯危险驾驶罪。
2024年6月,刘某在家中饮酒后休息一夜。次日,他自认为已醒酒,便驾车出门上班。可刚驶出小区,他突感眩晕,难以控制车辆,且误将油门当刹车,驱车冲向路边,相继撞上路边停放的3辆汽车后才停下。事故导致3辆汽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其中一位车主报警,刘某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公安交管部门调查,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00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吊销刘某驾驶证,并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我是前一天晚上喝的酒,第二天早上才开车,怎么就成醉驾了?”法庭上,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醉酒驾车的起诉意见感到疑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驶的认定取决于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非饮酒后的间隔时间,因此,刘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取得了受损车主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3个月10日,并处罚金6700元。
法官提醒
人醒不等于“酒醒”!酒精在人体内代谢速度取决于个体差异及酒精摄入量,即使经过一夜的休息,体内酒精含量仍可能达到醉驾的标准,切勿以主观感受判断是否可以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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