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自燃致货物毁损 居间人不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4
A+ | a在日常商业往来中,货物运输是连接供需两端的重要纽带,但运输途中一旦出现意外,就容易引发纠纷。近日,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9月1日,满城一家纸制品公司委托配货站李某,联系货车将一车卫生纸从满城运往新疆库尔勒。李某在运输信息平台发布消息,司机张某接单。李某把张某证件信息给公司,把装货地点给张某,张某9月2日完成装货。9月5日,张某货车在运输途中自燃,车和卫生纸全被烧毁,卫生纸价值5万余元。事后,公司与李某、张某协商赔偿,二人互相推诿,公司无奈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官翻阅卷宗后向李某和张某了解案情。李某称自己仅提供配货服务,一单从司机处赚200元信息费,不应担责。张某则认为,李某明知运输的是易燃纸制品,却未投保货物损失险,应担责。
法官向张某释法明理:本案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公司和张某是合同当事人。张某作为承运人,有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的义务,因其车辆原因致公司货物毁损,需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合同中只是信息中介,法律未规定且双方未约定其有投保义务,所以李某无需投保。张某享有运费权利,就有保障货物运输安全的义务,若想转嫁风险,应自行或要求他人投保,否则自行担责。
经法官解释,张某最终愿担全责,但因货车被烧毁,保险公司理赔中,需1个月后理赔款到位才能赔偿公司。公司同意该意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在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厘清各方权利义务至关重要。承运人肩负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的责任,对应着收取运费的权利,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本案中,张某虽遭遇货车自燃的意外,但因自身车辆问题致货物毁损,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配货站或信息中介,在法律无明确规定、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仅提供居间服务,收取少量信息费,不承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责任。
这也提醒广大从业者,在开展货物运输业务前,应明确各方权责,通过合同条款、保险等方式合理分散风险,避免纠纷发生时陷入被动。一旦发生争议,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理性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尊重他人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3月13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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