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春耕”系列报道② 无人机喷药误伤枣树 过错方赔11.9万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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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阿力木·艾吾扎力

  植保无人机以其作业效率高、不受地理环境限制、节水节药等优势,被广泛应用于农业种植领域,但使用无人机作业存在的风险隐患也应引起重视。近年来,我区多地发生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导致相邻作物受损的案件,给农民带来不小的损失。

  2024年4月,正值和田地区的枣树发芽期,张涛来到自家枣园查看枣树生长情况,发现枣园中与王利种植的棉花地相邻的枣树出现树根腐烂、叶片焦黄、发芽不正常等症状。张涛怀疑是2023年6月和10月,王利使用无人机给棉花地喷洒农药时影响到枣树,随即向当地农业执法大队和派出所报案。

  经有关部门调查,王利此前的确使用无人机在其种植的棉花地喷洒了灭生性除草剂、棉花脱叶剂等农药。

  双方几经协商不成,张涛将王利起诉至和田县人民法院,不仅要求王利赔偿相应经济损失,还请求法院判令王利在自己土地剩余承包期内,即2024年至2039年12月30日,不得使用无人机喷洒灭生性除草剂、棉花脱叶剂等农药。

  2024年9月,该案在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委托某农业科技公司鉴定后认为,无人机喷洒的农药与张涛的枣树生长异常的确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王利种植的棉花地位于张涛种植枣地的西北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显示,张涛种植枣地受到的损害有三个方面: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共计119120元,主要为当年枣地减产部分、药害不严重枣树恢复部分、药害严重枣树重栽部分等。因此,对于张涛要求王利赔偿损失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但针对张涛提出的第二项,对方在其承包土地期间不得使用无人机的诉求。法院认为,在衡量王利的侵权责任及消除药害的措施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首先,无人机喷洒农药作为一种现代农业技术,具有高效、快捷、节约人力等优势,对于提高农作物产量、降低生产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保障张涛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王利的农作物生产需求和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农业便利。其次,从消除药害的角度来看,禁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并非唯一或最优的解决方案,王利完全可以通过调整无人机喷洒农药的参数,如降低飞行高度、调整喷洒方向、优化农药配比等,以减少对相邻地块的农药飘散。

  此外,王利在张涛地块附近的棉田,可以选择人工喷洒农药的方式,更加精确地控制农药的使用范围和剂量,从而避免对张涛地块造成药害。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王利向张涛赔偿损失119120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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