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倒车撞伤人 赔了3000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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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巴音其其格 何瑾昭

  3月6日,精河县人民法院化解一起因驾驶电动三轮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

  2024年12月,70岁的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精河县一条街道上倒车时,因未观察车后情况,撞上行人马某并致其受伤。精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调查后,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

  马某出院后,向王某索赔5000元,遭到拒绝。今年2月,马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法官考虑到王某是一位七旬拾荒老人,建议双方调解。后经法官释法析理、阐述利害,最终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赔偿马某3000元。

  法官提醒

  “老年代步车”(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体积小、重心高、稳定性差,加上老年人反应迟钝,上路行驶易引发交通事故。因此,老年人驾车上路前,务必确保有驾驶证,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规定,行驶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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