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春耕”系列报道① 新买的拖拉机刚用十天就烧毁 销售公司和生产公司赔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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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编者按

  一年之计在于春,一年好景看春耕。即日起,本报刊发“法护春耕”系列报道,聚焦农机安全、土地承包、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问题,精选案例,以案释法,以法明理,向农牧民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农牧民增强法治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赵利 冯亚瑞

  农时不等人,农业生产的每个阶段都十分关键。兵团第二师职工陈某却因购买的拖拉机在作业期间线路着火后烧毁,不仅耽误了农活,还给他造成惨重的损失。

  2023年10月27日,陈某花30万元从某销售公司购买一台拖拉机。同年11月6日,陈某在农田作业时拖拉机出现线路故障,于是他要求某销售公司承担“三包”责任,某销售公司安排人员进行维修并更换线路。次日,陈某在使用该拖拉机作业时线路突然着火,火势发展迅猛,最终导致拖拉机被烧毁,与拖拉机共同作业的残膜回收机部分也被烧毁。

  事发后,当地消防部门及陈某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拖拉机进行鉴定,得出起火原因系拖拉机质量问题引发线路短路。拖拉机生产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得出的起火原因系拖拉机使用不当导致高温而起火。

  陈某与某销售公司、拖拉机生产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2024年8月,陈某将某销售公司和拖拉机生产公司诉至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要求某销售公司和拖拉机生产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拖拉机生产公司和某销售公司向陈某赔偿拖拉机损失30万元、残膜回收机维修损失4.2万元以及鉴定费用4.3万元。拖拉机生产公司和某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围绕拖拉机起火原因展开激烈的“交锋”。陈某认为拖拉机起火是质量问题。拖拉机生产公司和某销售公司则认为拖拉机无质量问题,起火原因是陈某使用不当造成的。

  庭审过程中,法官根据相关证据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又根据两次火灾原因鉴定、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及庭审情况,初步确定拖拉机起火原因,第一,陈某长时间使用拖拉机作业,且对排气管管口处堆积的可燃物未及时清理;第二,某销售公司指派的维修人员维修不当;第三,拖拉机生产公司未对拖拉机电器线束进行有效的隔热防护。

  考虑到春耕在即,为实质性解决纠纷。庭审结束后,法官与各方当事人深入沟通,引导双方通过调解解决问题。

  法官告知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诚信与质量是公司发展的前提,作为卖方、生产方,要把质量放在首位,出现问题要积极解决,勇担责任。通过多次沟通,两名法定代表人一致表示,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陈某的损失。

  法官又与陈某沟通,使其认识到,他在拖拉机使用过程中也确实存在不当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他若在此基础上能作出一些让步,则可以尽快拿到赔偿款。陈某也同意法官的提议。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某销售公司和拖拉机生产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当庭向陈某支付各项损失27.3万元;案涉被烧毁的拖拉机(报废车)由陈某退还给某销售公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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