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改卧室 租客意外坠楼谁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04
A+ | a把阳台改成卧室出租,没想到租客因此意外坠楼。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出租房屋的二房东、房屋业主、小区物业公司以及租房中介集体被告上法院,到底谁该为此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程海、程洲两兄弟从云南省来杭州市打工。2020年10月,兄弟俩在滨江区某小区租下相邻两个房间。这原是一套两室两厅一厨一卫的房子,二房东孙叶把阳台和客厅的部分空间改成卧室,隔断后分别出租。其中,由阳台改造的房间租给程海夫妻居住。
“房间只有8平方米,放了一张不可移动的床,床面距离窗户只有42厘米,没有任何护栏等防护措施。”承办法官介绍。因为租金比较便宜,程海夫妻在这个房间住了两年多。2023年3月,程海的妻子李凤因探出身体往窗外晾晒衣物,不小心从10楼摔下去,被紧急送往医院后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李凤和程海育有3个孩子,均未成年。意外发生后,程海一家把二房东孙叶、业主吴珊、物业公司及租房中介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10万余元。
程海认为,孙叶将非居住空间改为卧室,且在未提供任何安全保障的情形下租给租客,应对李凤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租房中介明知房屋是违法分隔搭建,还居间介绍给租客,有明显过错。吴珊把房屋出租后负有管理义务,物业公司对孙叶违法装修有监督职责,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程海的主张,孙叶并不认可。他辩称,租房合同是自己跟程洲签的,其与程海之间并没有租赁关系,应该由程洲和吴珊承担责任。吴珊是从其父亲吴强手中继承获得房屋产权,她表示,父亲生前将房屋出租时,合同虽然约定孙叶有权装修,但并未授权改变房屋布局,自己对房子被分隔出租不知情。物业公司也觉得冤,坚称“孙叶的改建我们是不知情的”。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租赁合同是程洲与孙叶独自签订,但鉴于程海夫妻是程洲的兄嫂,且从合同履行过程中看,程海和程洲均向孙叶支付租金,可认定房屋是两家人共同租赁。孙叶的改建行为增加李凤的坠楼风险,应当对李凤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涉案房屋出租后,内部被违规改建,外墙也被违规加装晾衣架,但吴珊作为房屋所有人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物业公司也未在日常巡查中通知其整改,未尽到管理、监督职责,应当分别对李凤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租房中介在介绍房屋时,已带程海等人现场看过房屋,并未隐瞒房屋情况,因此不存在过错,无需担责。
考虑到李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站在床上探出身体晾晒衣物时应当可以预见到该行为是具备危险性的动作,但其不仅未使用出租人配置的晾衣撑杆,还站在靠窗的床上探出身体晾晒衣物,最终导致坠楼身亡,故其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官调解,程海一家与吴珊和物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吴珊赔偿程海一家20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10万余元。程海一家撤回对吴珊和物业公司的诉讼。最终,法院结合案情并综合各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孙叶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程海一家各项损失84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房屋出租人在对不动产进行改造分租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改变房屋整体规划用途,不得有影响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等涉及建筑物安全的行为,并对租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现实中,很多业主把房屋出租给他人后,的确会存在被二次转租的情况。但房子在出租后,业主对所有房屋依然负有管理义务。即便自己不是直接出租人,租客发生意外时,业主也不能以简单一句“不知情”而免除责任。对物业公司来说,不论是业主还是租客,在其管理区域内出现违反有关治安、环保、装饰装修等法律法规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更重要的是,租客在租房时,应谨慎选择安全性较高的租赁房源,如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可要求房东修缮或加固,以确保居住安全。 据3月2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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