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争遗产对簿公堂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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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本报塔城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玛迪娜 田志科)近日,塔城市一对婆媳因房产继承产生纠纷,对簿公堂。
2010年,塔城市民郭某从父母处获赠8间房,郭某的父亲郭某某、母亲王某某与其同住。不久,郭某某去世。
2015年10月,郭某与韩某某结婚,二人居住在郭某受赠的8间房内。2022年12月,郭某因病离世。
2024年初,王某某要求分割8间房,被韩某某拒绝后将其起诉至塔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委托房产评估部门对涉案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没有立遗嘱,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判决韩某某继承8间房,向王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5万元。
王某某不服判决,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某某提出,8间房本是她和丈夫赠送给郭某的,现郭某去世,房产应当归自己所有,并表示愿意补偿韩某某。韩某某不同意,坚决要8间房的全部继承权。
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指派法官实地调查。法官了解到,房产分为南北朝向的4间正房和东西朝向的4间次房,王某某与韩某某都在该院居住。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韩某某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综合考虑房屋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在不改变现有居住环境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作出判决:4间正房由韩某某继承,4间次房由王某某继承,院内雨棚、煤棚、围墙等由二人共同使用;根据评估结果,4间正房的价值略高于4间次房,韩某某向王某某补足差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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