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期内不服从管理被撤销缓刑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24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王楠
近日,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罚变更案件,依法撤销执行张某缓刑部分,执行原判实刑。
张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4年被三坪垦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由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司法局依法负责张某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
然而,张某多次不按规定报到、参加学习和公益活动,也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先后被该局两次训诫、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该局依法向三坪垦区法院送达《撤销缓刑建议书》。
三坪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于2025年1月裁定撤销原判对张某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并对张某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介绍,部分群众认为缓刑等于无刑,实际上缓刑是在刑罚确定的前提下,法律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风险、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分子附条件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要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否则将会被收监执行,且刑期是自收监之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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