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错转20万元 经法院调解收款人返还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19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王明磊
日常生活中,不小心转错账,而对方拒不退还,该怎么办?近日,和硕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2024年9月,和硕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马某(甲)处购买辣椒后,误将20万元辣椒款转给了同名同姓的马某(乙)。该公司多次找马某(乙)要求返还该笔款项,马某(乙)找各种借口不返还,该公司将马某(乙)诉至和硕县法院。
法官联系马某(乙),对方认可该笔款项,称因与该公司工作人员沟通退款时,对方态度不好,所以至今未还。
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指出依照法律规定,出现转错账的情况时,收款人属于不当得利,获得的金钱属于不当利益,遭受财产损失的汇款人有权请求其返还。经调解,马某(乙)当场将20万元退还给和硕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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