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相亲被骗 婚介平台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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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济良 绘

  通过网络平台相亲遭对方诈骗钱财,婚介平台仅有对方手机号、QQ号,无法查实对方真实身份信息导致损失无法追回,婚介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婚介平台疏于审核和管理信息是导致客户被骗的原因之一,判决婚介平台赔偿客户40571元。

  2022年7月,黄某与某传媒公司经营的婚介所签订婚介服务协议,约定黄某交纳会员费998元,由婚介所为其安排线下相亲3次。婚介所同时指导黄某注册使用该婚介所的线上相亲软件。

  黄某使用软件期间,一男性用户添加其为好友,并向其索要QQ号,两人转至QQ平台聊天。该男子自称从事期货交易,有内部信息,让黄某用其账号体验,并提供网址链接及账号、密码。黄某看到对方充值100万元快速获利4万余元后心动,在对方的指导下注册账号,先后充值811420元,后黄某发现无法取出充值款,遂报警。

  警方调取该男子在线相亲软件的注册信息后,发现其注册使用的手机号为虚拟号,QQ身份信息为虚构,无法查找真实身份。黄某遂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某传媒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某传媒公司介绍线下会员使用线上相亲软件进行交友并获得收益,黄某和该男子均向某传媒公司交纳会员服务费,某传媒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提供者,具有如实告知、查验身份和网络安全保护的义务。该男子注册所用手机号并无有效信息,某传媒公司未切实核验用户真实身份,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在提供婚恋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疏漏,给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造成阻碍,损害了黄某的信赖利益。

  法院综合考虑黄某损失和某传媒公司过错程度,判令某传媒公司赔偿黄某损失的5%,即40571元。

  一审判决后,某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据2月11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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