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到“三无”白酒要求退一赔十 法院:涉案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支持诉请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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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售卖“军中茅台”的案件。

  2023年11月,朱先生在上海某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处购得6瓶白酒,单价每瓶300元,共计支付货款1800元。白酒的产品标签标注“军中茅台酒”“非卖品”“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八十周年”“15年陈酿”“军工品质 值得信赖”等字样,存放白酒的纸箱上还印有“沈阳军区指定生产厂家 沈阳军区农业技术试验培训基地出品”“军内专供 禁止买卖”“制造商:某市某粮油综合加工厂”“产地:辽宁沈阳”等标识。商家介绍这是部队用酒,质量与贵州茅台酒一样好。

  朱先生买下白酒后,发现涉案白酒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厂家电话等,属于“三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先生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某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退还酒款,并10倍赔偿。

  对此,上海某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辩称,涉案白酒外包装印有生产厂家和生产许可证编号,该酒是按照相应的生产标准进行生产,并非假酒;白酒瓶身明确标注“非卖品”“军中茅台”,朱先生应当知晓该酒与贵州茅台集团的“飞天茅台”不一样,其没有故意混淆或误导,不存在欺诈行为。而且,上海某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销售酒类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朱先生没有举证证明其因食用涉案白酒对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缺乏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白酒属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内容。本案中,涉案白酒包装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者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上海某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白酒的合法来源及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应认定涉案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作为销售者,上海某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认定其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朱先生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于法有据。最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决上海某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退还朱先生货款1800元,支付赔偿金1.8万元。

  法官提醒

  2022年7月6日,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6部门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明确线上线下销售的“军供”“军队特供”等标识、字样的商品均系非法产品。因此,所谓的“军”字号特供酒并不存在,消费者应擦亮双眼,对此类商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据2月7日《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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