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演唱会被偷拍并丑化传播 女子起诉获赔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10
A+ | a一些人在拍摄到他人所谓的“糗事”或异样的瞬间后,不经当事人同意便将其上传至网络服务平台,由此在平台上掀起一场针对当事人性格、品德等多方面的无端指责。那么,当遭遇此类事件时我们该怎么办呢?近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侵权案。
2023年末,林女士在现场观看某歌手演唱时,其张嘴呐喊的样子被周某偷拍,周某在未经林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该丑化林女士外貌的视频发布至某网络服务平台。该视频一经发布,点赞量1.1万余、评论量1.7万余、转发量11.7万,评论区中充斥着对林女士外貌、品行毫无根据的攻击与谩骂。后经林女士向平台举报,该视频虽已下架,但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传播,给林女士带来巨大心理伤害,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周某未经林女士许可,在其账号中发布丑化林女士的视频,借林女士形象吸引相关公众关注、浏览,侵犯林女士肖像权,且视频中对林女士肖像的使用并非必要和合理使用的范围,周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周某通过案涉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林女士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
法官提醒,发生相关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应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对相关文字、图片、链接保存证据,必要时可进行公证。为避免影响进一步扩大,被侵权人可要求网络服务平台及时删除、屏蔽、断开相关侵权链接,还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要求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并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2月7日《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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