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标准50%收费 物业公司和业主对簿公堂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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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昱涵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张艳梅 田志科

  如果物业公司超标准收费,你会如何维权?

  沙湾市某小区商铺经营者王某拒绝支付2020年至2023年期间的物业费。2024年9月,某小区物业公司将王某起诉至沙湾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4559元。

  庭审中,王某提出,该物业公司是一级物业,按照沙湾市相关管理规定,一级物业收费标准为1元/平方米,可该物业公司却以1.5元/平方米收费,其因此拒绝支付。

  物业公司表示,公司对辖区所有商铺均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物业费,并拿出其他商铺支付物业费的收据。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理应享有依法收取物业费的权利;业主接受物业服务,理应履行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供一级物业服务,应当按1元/平方米收费,其按1.5元/平方米收费,显然不合理。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共计9706元。

  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组织双方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收取一审判决物业费的85%,王某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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