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成“狗公厕” 女子喷驱狗剂被犬主告上法庭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24

A+  |  a

  你家小区有人养狗吗?“毛孩子”们平时在哪儿上厕所?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冷女士(化名)家门口的绿化带成了小区里的“狗公厕”,劝阻无效、忍无可忍的她向犬只和养犬人章女士身上喷洒了“驱狗剂”,双方爆发冲突,养犬人将冷女士诉至法院索赔。

  事发当天,章女士牵着3只宠物犬散步,停留在小区公共绿化带时,冷女士上前要求章女士离开,并表示不许在此遛狗。章女士认为该处为小区公共区域,冷女士无权干涉,故未予以理会。

  哪知,冷女士随即从家中拿出一瓶驱狗喷雾并喷向章女士牵的3条犬,章女士要求对方停止行为,哪知对方非但没停手还将药水洒在章女士身上,双方随即发生争执乃至肢体冲突。

  章女士称,由于冷女士喷洒驱狗喷雾的行为引发3条犬的应激情绪,多次相互冲撞,其中1条泰迪犬当场受伤。章女士报警后,双方在派出所进行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明确记录了:双方和解,均放弃验伤,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冷女士补偿章女士清洗裤子费用人民币25元;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因章女士当时未发现泰迪犬伤情,调解时未涉及犬只受伤处理。事发当日,章女士带受伤泰迪犬前往宠物医院救治。经诊断,泰迪犬下颚骨折。

  章女士向冷女士索赔未果,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冷女士赔偿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1万余元。

  庭审中,冷女士辩称,其居住的小区部分业主养犬不文明现象由来已久,部分养犬业主遛狗时让狗在小区道路、绿化带内随处大小便,且不清理粪便。同时,其居住的楼栋门口的绿化带位于小区西北角,因位置相对偏僻,经常有业主遛狗时带犬只到该处排便,长期如此,绿植被严重破坏,还伴有难闻的气味,卫生状况较差,易滋生蚊虫。冷女士家在二楼,房屋窗口正对绿化带,深受其害。

  为此,冷女士曾向居委会及物业公司反映,并在小区业主群内呼吁养犬业主停止此类行为,但没有效果,遂自行购买驱狗剂。冷女士还称,该驱狗剂成分安全,对植物和狗都没有伤害,用途仅为散发宠物讨厌的气味,使其远离。

  冷女士认为,纠纷的起因是章女士不文明遛狗,自己曾多次劝阻均不奏效。根据视频资料及章女士在派出所未提及狗受伤这一情况,可以推知当时泰迪犬并未受伤。即使泰迪犬确实受伤,因双方就当日纠纷已经接受派出所调解,且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章女士无权向她主张其他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现场视频资料中,3条犬未出现互相冲撞、受伤的情况。

  针对章女士主张泰迪犬受伤的事实,其提供的照片及视频显示,事发现场地面有红色点状痕迹,铁门前地面上有密集的红色点状痕迹,铁门上也有红色点状痕迹。

  法院认为,如果上述红色点状痕迹为泰迪犬的血迹,根据其分布,当时泰迪犬的出血状态非常严重。但在派出所调解过程中,章女士并未提及泰迪犬伤情,有违常理。对于章女士主张的,泰迪犬因冷女士喷洒驱狗剂导致3条犬相互冲撞受伤的事实,法院难以认定。

  对于双方此前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是否符合法定撤销条件,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受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实施的民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根据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本案中不存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撤销情形,故章女士要求撤销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关于冷女士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因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且冷女士已经根据调解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章女士再次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难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对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月22日央视新闻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