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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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而不用”有风险

  石河子市民邢某咨询:2022年,我单位注册了一个商标,目前还未使用。不久前,单位发现该商标被一家外地公司使用,遂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方称,除非我单位出具3年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否则不予理会。请问,对方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晓法:对方的要求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是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其价值在于使用。如果没有投入使用,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在实际上不可能造成混淆,也不会对该注册商标造成损害,所以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停止使用等其他责任。

  “工伤自理”合同条款无效

  库尔勒市民白某咨询:我在外地务工,最近发现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条款要求我“工伤自理”。请问,此条款是否有效?

  晓法: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无效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因此,劳动合同中“工伤自理”“工伤概不负责”“伤残由个人负责”等条款无效,劳动者应拒签包含这类条款的合同。如果已签,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确认条款无效。

  本期由新疆法制报社法律专家库成员、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秀梅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建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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