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房变“无光房” 住户起诉邻居维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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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女士与谢女士同为某小区业主,两人房屋均为复式结构,系上下楼邻居。赵女士房屋位于1-2层,谢女士房屋位于3-4层,双方房屋主要通过南侧窗户采光。

  赵女士房屋2楼南侧有一处露台,其基于原有结构加装玻璃形成阳光房。谢女士购房时,3楼南侧为半封闭的钢架结构,在赵女士房屋上方。彼时赵女士阳光房顶部不受遮挡,阳光可以透过玻璃照进赵女士房间。

  2022年11月,谢女士将半封闭钢架结构改为全封闭露台,并新建混凝土地板。楼下的赵女士发现谢女士改造后的露台遮挡了自家阳光房,影响采光。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赵女士遂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谢女士拆除其影响自家房屋采光及日照的加建部分,拆除费用由谢女士承担。

  谢女士辩称,改造露台时咨询过前房主,对方表示可以更改,且装修时未对露台结构骨架作出改动、未对赵女士外窗形成遮挡,也没有导致赵女士家采光低于最低日照标准,不涉及侵权。

  法院经现场勘验并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谢女士是否应当将在赵女士房屋二层南侧露台上方加建的混凝土地板拆除。

  谢女士改造露台前,赵女士安装玻璃顶,阳光可进入赵女士房间。新建的混凝土地板遮挡露台上方玻璃顶,虽然赵女士的房间仍可通过南侧窗户采光,但结合房屋的朝向、纬度等因素,可以判断该一米多宽的混凝土地板会影响赵女士二层房间的采光,构成对赵女士采光权的侵害,故赵女士有权要求谢女士排除妨害,将现有的地板拆除。

  关于谢女士辩称其改造房屋时,前任房主告知可以改动,法院认为对房屋的改造行为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限。谢女士的改造对赵女士的房屋采光造成影响,使其原有日照标准有所降低,该日照标准应以其购房时为准,谢女士要求按照最低日照标准判断是否对赵女士房屋采光造成影响,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谢女士于判决生效后的30日内,将赵女士房屋南侧二层露台上方新建的混凝土地板拆除。谢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足够的采光可以保障室内的明亮度,有助于营造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我国的一些相关建筑规范中,对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采光等也有相应规定,比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自家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考虑相邻人通风、采光和通行等便利。施工前双方应尽可能进行沟通交流,就装修计划、噪声等问题进行提前协商。

  装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建筑规范和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尽量减少施工对邻居生产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遇到问题及时解决。若邻居装修改造行为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导致双方产生分歧,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正确处理邻里矛盾纠纷。

  据1月19日“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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