坠楼致残后,她被丈夫送回娘家不管不问 法院判决丈夫承担扶养义务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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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孙庆钰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间本应相互关爱、相互扶持。然而在生活中,一旦一方遇到困难,夫妻关系往往面临较大的考验。

  多年前,丁某和陈某登记结婚。起初,两人的婚姻生活十分甜蜜,可好景不长,夫妻俩逐渐开始为一些琐事争吵。同年8月的一天,夫妻俩争吵后,丈夫陈某负气出走,丁某一人在家,情绪激动之下,她从5楼窗台跳下,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丁某系伤残二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丁某出院后,陈某将生活不能自理的妻子送回娘家,把照顾丁某的责任全部推给年过七旬的岳父岳母,此后鲜少过问丁某的状况,也没有为丁某后续治疗、康复支付任何费用。

  陈某的做法令丁某心寒,她将陈某诉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生活费。

  庭审中,丁某表示,自己既无经济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陈某作为丈夫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保障其正常生活。

  陈某辩称,夫妻间扶养义务是相互的,丁某伤残后没有和自己共同居住,未对家庭尽到妻子的义务,因此丁某无权要求自己支付生活费,反而还要对他承担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具体来说,夫妻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和精神上相互慰藉的义务。

  本案中,自陈某将丁某送回娘家起,双方即处于分居状态,但未解除婚姻关系。丁某坠楼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完全护理依赖,且无经济来源。

  陈某作为其丈夫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丁某要求陈某支付生活费、护理费等费用符合法律规定。陈某身体健康,有完全劳动能力,明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其要求丁某承担扶养义务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向丁某支付生活费和护理费共5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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