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先后撞上同一人 责任咋划分?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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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伊宁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汤启均 马金纳)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州分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7月31日零时3分,新源县居民吐某驾驶小轿车超速行驶,撞上饮酒的行人阿某,阿某倒地不省人事。两分钟后,马某驾车行至事发路段,底盘碰上阿某头部,马某没有意识到,遂离开现场。阿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吐某和阿某负次要责任。

  2024年8月2日,阿某的亲属将吐某、马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新源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0万余元。

  新源县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在民事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及证据综合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本案中,吐某超速、未及时保护现场和救助阿某,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事发时视线不佳,马某驾驶车辆没有注意到倒地的阿某,存在较小过错。阿某饮酒后未在道路上安全谨慎行走,也有一定过错。

  同年9月27日,新源县法院作出判决,在阿某被撞致死的交通事故中,吐某承担50%的责任,马某承担30%的责任,阿某承担20%的责任,保险公司不担责。

  马某不服,向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要求判令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伊犁州分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在多个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将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比例进行分配。

  马某撞阿某的事实得到相关证据支持,需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责任划分明确,二审法院予以认定。

  近日,伊犁州分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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