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老离世后民政部门成遗产管理人 亲戚起诉继承房屋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14
A+ | a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政局以遗产管理人身份作为被告的继承纠纷案。
王阿叔自小父母早亡,一直跟随姑姑王阿婆和姑父朱阿公、表弟朱阿弟、表妹朱阿妹一家共同生活。因身患疾病,王阿叔一度丧失劳动能力,由姑姑姑父照顾,直至去世。
生前,王阿叔与王阿婆、朱阿弟共有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于3人名下。王阿叔、王阿婆、朱阿弟、朱阿公先后于2011年、2014年、2020年、2021年去世,之后房屋一直由朱阿妹居住使用。
2024年4月,朱阿弟的妻子杨阿姨、女儿朱小囡向法院申请,指定虹口区民政局为王阿叔遗产管理人,后法院判决虹口区民政局为王阿叔遗产管理人。同年8月,杨阿姨、朱小囡将朱阿妹、虹口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她们与朱阿妹法定继承该房屋,并要求虹口区民政局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审理中,杨阿姨、朱小囡、朱阿妹对房屋继承达成一致分割意见。虹口区民政局认为,对于王阿叔的遗产,该3人均非王阿叔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能当然取得王阿叔的遗产份额,并表示若经法院查明房屋中王阿叔的遗产无人继承,应按照无主财产收归国有,若法院查明该3人有权继承王阿叔的遗产,则要求在本案中处理其担任遗产管理人支出的公告费800元和律师代理费30000元。
法庭上,杨阿姨、朱小囡、朱阿妹均回应,同意扣除800元公告费,但30000元律师代理费非管理遗产产生的必要费用,综合考虑律师工作量,认为10000元合适,同意该10000元在王阿叔的遗产范围内先行扣除,再由各当事人依法分割剩余遗产。
法院综合考虑王阿婆、朱阿公与王阿叔的关系以及不损害遗产效用原则等因素,确认王阿叔对于系争房屋1/3遗产份额均由王阿婆、朱阿公分得,该二人去世后,该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故准许杨阿姨、朱小囡、朱阿妹对系争房屋的1/3遗产份额进行法定继承。
虹口区民政局在遗产管理期间预付了遗产管理费用,有权向继承人要求从遗产中扣除,并应当置于最优先受偿顺序。
综上,法院酌定虹口区民政局为处理王阿叔遗产事宜支出的必要费用为15800元,认定王阿叔的遗产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向虹口区民政局支付必要费用后再由各方进行遗产分割。
据1月10日《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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