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沿石砸伤孩童 侵权方各赔一半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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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本报额敏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冯建芸 李欢欢)近日,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4年3月,额敏县某瓷砖店工作人员前往某小区一户人家送货时,发现路沿石可以挪动,为方便进出,遂用路沿石将单元门抵住。

  送完货后,该工作人员未将路沿石挪回原处就离开了,该小区所属物业公司也未及时发现。

  8岁的张某某放学时,不慎被抵单元门的路沿石砸伤右脚,后入院治疗。

  张某某出院后,其监护人张某与物业公司及某瓷砖店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2024年9月,张某将物业公司、某瓷砖店负责人诉至额敏县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物业公司称,张某某受伤不全是物业公司造成的,仅愿意承担31%的侵权责任。

  某瓷砖店负责人则表示,事发时他不在现场,当天的送货员是其临时雇的,如果必须承担责任,仅愿意赔偿张某某损失的15%。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是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物业公司是地上物管理者,某瓷砖店送货员是制造危险的实施者,送货员受雇于某瓷砖店,故物业公司和某瓷砖店应对张某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张某提供的证据,认定张某某的损失为1万余元,因无法确认侵权人的责任大小,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和某瓷砖店平均承担张某某的损失。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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