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意外受伤 补课费谁出?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14
A+ | a本报奎屯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汤启均 马金纳)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州分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5月24日,王某驾驶小轿车与骑无牌两轮电动车横穿马路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李某入院治疗26天,出院后,根据医嘱,需要全休3个月。2022年6月9日,当地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时李某读高二,为不耽误学习,李某父母为其安排了补课。
2024年8月20日,李某父母与王某就补课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奎屯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补课费3.3万元。
奎屯市法院审理认为,补课费虽非法定损失项目,但李某确因交通事故无法到校上课,补课是必要的替代措施,因此产生的补课费属于合理损失,且李某父母就其主张提供了证据。
本案中,补课费与误工费有相似性质,区别仅为误工费是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无法正常工作减少的收入赔偿,补课费是由于不能正常上课增加的支出,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综上,2024年10月23日,奎屯市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补课费3.3万元。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伊犁州分院。
伊犁州分院认为,此案争议点是补课费能否认定为被害人直接损失。事故发生时,李某面临高考关键节点,补课有必要,虽然该项目不属于法律明确列举的赔偿项目,但侵权行为与其存在因果关系,具有误工费类似属性,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考量,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近日,伊犁州分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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