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客人发生意外,主人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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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马建成

  皮山县皮亚勒玛乡塔吾孜斯塘村村民艾某和买某是邻居。2023年11月12日晚,微醉的艾某来到买某家借吉他,买某正在做饭,便邀请艾某一起吃饭。其间,两人喝了不少酒。

  买某不胜酒力,回卧室睡觉前,告诉艾某可以在另一间卧室休息。第二天早晨,买某发现艾某躺在客厅一动不动,立即将其送医。经诊断,艾某因酒精中毒死亡。

  2024年8月,艾某母亲将买某起诉至皮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3万余元。

  今年1月初,皮山县法院藏桂人民法庭对该案进行调解。

  调解中,藏桂人民法庭庭长外力·图尔孙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引导双方理性看待问题。经过调解,买某表示愿意赔偿对方5万元。

  法官释法

  外力·图尔孙介绍,在两种情形下同饮者会担责:一是同饮者存在先行不当行为,如强行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使其他饮酒者陷入危险状态。如果先行不当行为者未尽注意义务致使他人人身受到损害,可以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二是同饮者虽无先行不当行为,但其他饮酒者陷入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负有一定注意义务,此种情况下若因重大过失导致同饮者受到损害,要承担相应责任。

  买某明知艾某已经喝过酒,仍与其饮酒,让其处于危险境地,没有负起合理的劝阻义务。此外,让艾某独自睡觉,买某也没起到照顾义务。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身的健康状况,也应当预见饮酒过量可能产生损害身体健康、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后果,但未能自我约束控制,造成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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