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蔓跳河自杀 文鹏见死不救涉嫌犯罪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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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人负有法定救助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导致严重后果的,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近日,网剧《冬至》迎来大结局。该剧以刑警江成屹和女麻醉师陆嫣的爱情故事为主线,讲述两人携手侦破一起连环杀人案,并解开误会破镜重圆的故事。

  剧中,邓蔓是陆嫣大学闺蜜,后来跳河自杀,陆嫣以为邓蔓是因向自己男友江成屹求爱被拒后寻了短见,于是向江成屹提出分手。直到被文鹏绑架,邓蔓才知道真相,邓蔓之死与她无关。

  原来,邓蔓和有家室的周教练地下恋情被文鹏发现,并被偷拍了视频。邓蔓跳河自杀时,正好被文鹏看到。文鹏将邓蔓拉回岸边,提议她先写一封遗书并录一段跳河的视频,等视频录制好后,他再将邓蔓从河里救出。可邓蔓跳河后,文鹏却没有施救,看着邓蔓溺亡。后来,文鹏被民警抓获。

  晓法想问,文鹏的行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谷雨表示,文鹏的行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邓蔓与文鹏共同策划假死视频,文鹏是组织者和具体实施者,邓蔓因参与拍摄遇险,文鹏对邓蔓负有救助义务,其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或不作为故意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见死不救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谷雨表示,见死不救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看行为人有没有救助的义务。“例如,小明在上班途中看到有陌生人生命垂危没有救助,他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小明没有法定救助义务。”

  如果有法定救助义务而不救助,则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法定救助义务有哪几种?谷雨说,首先,是法定职责人员的救助义务,如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医生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其次,是有特定身份关系人员的救助义务,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等,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负有相互救助的义务。

  再次,由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例如,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游泳,如果未成年人遇到危险,成年人就负有救助义务。

  最后,是其他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总之,见死不救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取决于行为人是否负有法定救助义务以及是否故意不履行这些义务。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只能从道德层面予以谴责。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负有法定救助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导致严重后果的,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谷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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