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玩碰碰车受伤 安全提示不是游乐场免责理由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07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孟金爱
2024年5月的一天,10岁的小明在某公司经营的游乐场玩碰碰车。玩耍中,小明将安全带解开,游乐场工作人员发现后暂停所有车辆,上前给小明系好安全带。在工作人员离开时,小明觉得安全带有点紧,就自行调松了。
工作人员重新启动设备后,小明在一次冲撞中受伤,治疗产生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计3800余元。小明的法定监护人认为某公司经营的游乐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游乐场所除应确保游乐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之外,还应该防范其他设施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将相关游乐项目的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向消费者详细告知,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管护,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危险发生。作为游乐场所,仅设置、张贴安全须知不能视为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带孩子外出游玩时,要充分关注未成年人的行为动态,对危险行为及时制止。本案中,小明第一次解开安全带,第二次调松安全带,家长未发现或未予以制止,未尽到保护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某公司向小明赔偿医疗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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