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借条上多了点东西?法院查清后给予债权人司法处罚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6
A+ | a打借条是民间借贷常用的方式。如果借条上原本未写明利息,债权人私自在借条上补写利息,会带来什么后果?近日,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几年前,张某向孙某借出款项28万元,孙某给张某出具了借条。之后,张某多次催讨,孙某迟迟不还。今年8月,张某将孙某诉至嵊泗县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
孙某承认借款事实与金额,但对借款的利率提出异议:“打借条时,我们双方并未约定利息,为何原告提供的借条明确写着每年利息3.96万元?”孙某当庭提供了原借条照片。
“利息是当时商议的,还是后面你自己加的?”庭审中,法官询问张某,并向其说明伪造证据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法院调查,张某和孙某在2020年也有借贷纠纷,当时约定利息8.3万元/年,由于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未获得法院支持。张某无法释怀,于是在上述借条空白处补写了利息3.96万元/年,以为这样就符合法律规定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私自在借条上补写利息用作举证材料,其行为属于变造证据,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法院依法责令张某具结悔过,并对其作出司法处罚。
事后,张某根据案件真实情况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孙某归还其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承办法官根据双方意愿就此案组织调解,最终,张某、孙某达成调解协议:孙某归还本金28万元和借款日开始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万元。
法官提醒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擅自伪造、变造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借贷双方应规范书写,确保条款清晰无歧义,不论以往默认何种约定,当下均须明确于书面。双方更要有证据意识,借条完成后留下有关证据,如借条一式两份或拍照留存,保存转账记录,留存对方身份证复印件等。 据12月25日《浙江法治报》
标签:
最新更新
- 新疆党委“一把手”领衔督办!这件政协提案是啥样
- 非遗走出国门 新疆文创产品亮相卢浮宫
- 自治区战略性矿产资源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 为维护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作出新贡献
- 乌鲁木齐高新区跃居全国高新区前50名
- 马兴瑞在新疆国有企业工作座谈会上强调 坚决扛起做强做优做大国资国企的政治责任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疆实践提供战略支撑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