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离世 住所地民政局成被执行人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5
A+ | a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继承人的情况下,其生前所欠债务应当由谁来偿还?近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受理并审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该院首例变更被执行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2021年7月,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根据普陀区法院2020年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某归还29万余元借款。法院依法扣划张某20万余元,剩余部分执行未果。2021年9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次年2月,张某死亡。据悉,张某离婚且无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继承人均先于其死亡。2023年9月,他案债权人前往张某生前住所地法院提出申请,指定该地民政局为张某的遗产管理人。次月,该地法院判决将民政局指定为张某的遗产管理人,且判决已生效。某银行依据生效判决向普陀区法院申请变更民政局为被执行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民政局委托的两名代理人到庭。两名代理人当庭表示同意某银行的申请,愿意在其管理的张某遗产范围内依法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一千一百四十六条,以及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普陀区法院对某银行的申请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对裁决结果认可且未提出复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12月24日《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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