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嫂对簿公堂争遗产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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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本报昭苏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古丽尼沙·对山)12月15日,昭苏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继承纠纷案。
2017年初,吾某与买某登记结婚。2023年12月,吾某因病离世,其弟江某私自占有吾某流转的土地、房屋及土地流转费6200元。买某多次就遗产分配事宜与江某协商,但无果。
今年12月12日,买某将江某诉至昭苏县法院。
“他们是二婚,现在哥哥不在了,遗产应该属于我们自家人。”“凭什么?你哥是我的合法丈夫,我们一起生活了6年,我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庭上,江某与买某互不相让。
为修复叔嫂亲情,承办法官决定对双方开展调解:一方面结合案情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讲清遗产继承原则,另一方面从家庭伦理和亲情关怀角度出发,缓解双方对立情绪。
最终,经过法官的劝导,江某、买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买某对吾某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江某对吾某流转的土地享有经营权,并将其截留的6200元土地流转费还给买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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