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款不退货 买家遭起诉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4
A+ | a日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消费者网购后“仅退款不退货”引发的纠纷案。
2023年9月18日,某在校女大学生荣某在某知名电商平台看中一款散粉,便下单并支付货款26元。
同年9月19日,商家崔某向荣某发送了合同约定的商品。荣某使用一次后,感觉散粉与之前不一样,查看店铺详情页面,发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
荣某联系商家客服,申请仅退款被驳回。之后,她向电商平台投诉,平台将26元货款退给荣某。
崔某收到退款通知后,向荣某发信息称不能仅退款,可以申请退货退款或换货,且该商品有退货运费险。荣某未回复,也未退货。此后,崔某多次联系荣某未果,向荣某收货地法院——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荣某退还货款26元,支付因维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户籍调档费、快递费、材料打印费等共计700多元。今年3月22日,解放区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崔某认为,虽然标的额只有26元,但若放任不管,类似事件会越来越多。这种恶意申请仅退款行为不仅损害自身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荣某认为,其购买的散粉有质量问题,申请仅退款被商家驳回,后因平台介入才退款。直到2023年9月25日收到商家的起诉短信打开购物平台才看到商家发的消息。当时商品快照及店铺主页没有任何合同或条约,且商家未在商品详情页或聊天记录中提供退货地址,故无法退回货品。她与平台客服取得联系,被告知不用与商家过多交涉,因此不存在故意不回复商家信息的问题,其行为并非恶意仅退款。
面对荣某的说辞,崔某表示,荣某下单购买商品,意味着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荣某收到的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是她买错了品牌,案涉商品详情页、主图、品牌介绍都有明确说明。
法院审理查明,崔某为提起诉讼,向山东省某法律公司支付500元进行调档咨询,并支出打印费200元、快递费14元。崔某在某知名电商平台经营个人店铺,案涉商品显示名称为“PAP某佩棠散粉正品”,市场在售某佩散粉英文名为“PA”,标志、包装与案涉某佩棠散粉高度相似。案涉商品的买家须知显示:双方因本合同的执行或解释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交易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未协商解决的,双方均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因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要承担守约方解决纠纷的一切费用。
法院认为,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崔某已按约向荣某交付案涉商品,荣某通过某网络平台申请仅退款并退款成功26元,在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未向崔某退还商品,导致崔某既未收到货款又未能收回货物。荣某的行为违反买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遂支持崔某要求荣某支付26元货款的诉讼请求。
关于崔某主张的户籍调档等费用,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该费用系崔某为进行其维权行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法院予以确认。荣某要求解除合同后未及时返还商品,导致本案纠纷产生,应当对上述费用承担责任。考虑到案涉某佩棠散粉的名称、标志、包装均与市场在售的某佩散粉极为相似,客观上极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应当认为崔某存在误导消费者的事实,其对本案纠纷的产生也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酌定崔某、荣某对崔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即荣某赔偿崔某357元。
3月22日,解放区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荣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崔某支付货款26元,赔偿损失357元,驳回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据12月23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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